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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横向委托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24日 09:11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5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本办法所指横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武器装备研制合同。

合同委托主体为中北大学,由学校授权相关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同实施工作。

二、合同分类

按照合同过程管理的不同要求,将合同分为A、B两类。其中A类合同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即在合同中约定按国军标质量体系管理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覆盖范围内的项目合同;B类合同是指与企事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横向委托合同。

三、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合同文本中须明确: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代理人(科学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联系人、单位银行账号等信息。

除通用文本中规定内容外,鼓励约定以下事项:

1.约定外协外包方的相关事项,可包括:单位名称、外协外包内容、经费金额等;

2.约定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收益部分;

3.项目经费预算;

4.项目进度安排。

未约定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安排的合同,须填写《横向委托项目计划书》。

四、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申请流程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其中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和涉密合同采用线下签订方式,由项目组负责人持合同文本、涉密项目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办理,其它合同采用线上签订方式,项目负责人须在数字化校园科研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经网上审批通过后到科学技术研究院完成签订手续。

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中北大学公章”或“中北大学合同章”或“中北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或“中北大学军品科研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学校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校二级单位公章,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合同。

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分存合同有关各方,项目负责人须在合同生效20个工作日之内(武器装备研制合同为90个工作日)将合同原件交回科学技术研究院存档,线上签订项目合同原件的扫描件须上传至数字化校园科研管理系统。如合同未生效,须返回全部学校盖章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解除时,必须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五、合同协作

合同协作分为内部协作和外部协作两类。学校鼓励采取跨专业、跨学科的内部协作。

1.内部协作

当合同需在学校内部进行协作时,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总体负责人。在合同签订时,可设立具有独立任务的不超过3个子项目,并分别明确子项目负责人。在第一次拨款前,由项目总体负责人和子项目负责人各自编制项目合同书,通过协商完成项目经费拆分,子项目的经费预算须经项目总体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执行。科研考核按拆分后的经费进行认定。

在第一次拨款前未明确,但在研究过程中确需进行内部协作的项目,须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申请,由各子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须经项目总体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执行,科研考核按原项目进行认定。

内部协作拆分经费不包括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收益部分,子项目负责人对子项目经费具有签批权限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项目总体负责人对项目的进度负责。

2.外部协作

当合同研制过程中需要进行外部协作的,项目负责人须附任务来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填写“中北大学科研合作审批表”;外协经费原则上按原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规定执行。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外协管理,按合同约定或协议书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外购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均按《中北大学采购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在合作中,不允许与项目负责人、成员和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签订合作(外协)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填写“非关联性声明”。

六、项目结题

横向合同可采用以下方式结题验收:

1.凭甲方的结题证明材料,办理结题手续;

2.项目负责人申请材料结题。

3.项目组可按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计划类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方式,邀请业内专家组织验收。依据专家评审结论决定是否结题。由此产生的结题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结题后科研项目后续工作、技术纠纷等,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七、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北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3〕5号)自行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不符时,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横向委托项目计划书》

     《中北大学科研合作审批表》

     《中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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