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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11月24日 09:06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59号)、《中北大学关于印发<中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的通知》(校科〔2016〕1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中北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山西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为指导,鼓励我校科技工作者积极从事科技活动,全面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突出贡献人员价值;坚持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利益共享原则,以最大程度上激励科研人员为导向;坚持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原则,重点支持在山西省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三、组织实施

为保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组,并设立中北大学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一)领导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科技工作副校长

分管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副校长

成员单位:党办校办、宣传部、人力资源处、监察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计处、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学院(校区)

领导组主管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二)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组成

设立“中北大学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研究院。

“中心”组织机构

主  任:科学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副主任:国防工业处处长、地方企业处处长

成  员:各学院(校区)主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副主任)

(三)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职能

1.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的受理工作。

2.负责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进行认定。

3.负责组织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的认定工作。

4.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交易具体工作。对经公示无异议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转移转化合同(协议)进行办理与管理工作。

5.负责每季度向人力资源处提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明细。人力资源处负责对相关科研人员进行奖励,财务处保留相关奖励的纳税记录。

6.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四、实施程序

(一)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认定申请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负责对拟实施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科技成果认定”,且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认定工作由各学院具体实施,学院主管科研工作副院长负责审批。各学院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成果依据以下内容进行认定:

1.属于省部级以上科技获奖的成果,依据获奖证书直接进行认定;

2.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产品外观专利的科技成果,依据相关专利证书直接进行认定;

3.属于工艺、配方、自制软件等科研人员自有技术的,由学院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函审认定。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定价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定价采用市场机制。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后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进行报价,填写《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已报价的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由相关学院报备学校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无异议后进入定价程序。对于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报价。

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价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方式一:与受让方通过协商,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方式二: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方式三: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方式四:通过技术拍卖进行交易确定。

涉及到学校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需上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采取上述哪种方式。

对于上述定价方式一和方式二情形,采取分级定价机制,具体按下表流程执行:

定价

流程

 

报价额

技术转移

转化中心

第三方

评估机构

国有资产

管理处

交易价

格确定

报价

公示

审核

定价

审批

定价

定价

公示

100万元(含)以下

无异议

-

无异议

100至500万元(含)

无异议

-

无异议

500至1000万元(含)

无异议

-

无异议

1000万元

以上

无异议

-

无异议

■ 说明:

1.标记“√”为需要执行程序,标记“-”为不需要执行程序;

2.报价公示在中北大学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3.定价公示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

以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各级定价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对于上述定价方式三和方式四情形,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提交技术市场相关机构,按照科技成果挂牌、拍卖交易程序和国家相应政策依法执行。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

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确定价格后,进入实施阶段。以转让或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移转化负责人拟定学校与科技成果受让方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同》。持相关合同文本到学校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办理鉴章手续,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以作价入股或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共同持股方式进行成果转移转化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移转化负责人拟定相关学校参股协议。持相关协议文本到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办理手续,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若相关合同文本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收益的,以合同为准。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的认定

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签订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对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的直接成本进行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交易谈判费的直接成本进行核算;财务处对税金进行核算。涉及到其他费用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成本进行核算。对于扣除直接成本后的净收入,上交学校财务,由学校统筹使用。

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按照《中北大学关于印发<中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的通知》(校科[2016]13号)文件中的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进行奖励。对于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参照执行。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的奖励。在技术转移转化合同到款,净收入认定完成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团队确定奖励对象并填写《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明细表》,报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每季度向人力资源处上报一次奖励清单,由人力资源处实施奖励。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每年针对当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在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组、技术转移中心以及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向校长办公会提交拟奖励名单与金额。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从学校收益部分中进行支出。

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报告制度

技术转移转化中心负责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每年3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应汇总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负责实施的科技成果参股转化部分的内容。

七、经费管理

在财务处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账户。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取得的收益全部纳入该账户管理。转化收益入学校财务账后,由财务处开具发票。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学校提取部分可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保障、对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日常运行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学技术研究院、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所有。

与本细则不一致的相关文件,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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